中共南旺镇委员会 南旺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管区、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全镇上下迅速行动起来,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全新的干劲积极投身全民创业活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全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富民强镇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的意见》(汶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建设“工业强镇、商贸大镇、文化名镇、运河古镇”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和创业文化,通过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和谐,全力全速实现南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全镇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任务目标 制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机械加工、服装加工、白铁加工等优势产业发展,拉长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等农业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旅游业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具体目标是:2012年全镇新建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示范村街各1处,新增私营企业30户、规模以上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500户,新增小额担保贷款730万元,新增工商税收120万元,培育创业典型8个,组织创业培训840人次,新增就业人数740人,逐步在全镇形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创业成功人数众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全民创业格局。 三、具体意见 (一)支持鼓励镇机关干部率先创业。凡在镇机关工作5年以上的行政在职在编人员,辞职并在 汶上县初始自主创业的,一次给予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其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0万元,满10年以上不足20年的为15万元,满20年的为20万元,创业奖励金自开业后分2年发放。 凡在镇机关工作的事业在职在编人员,若有志在汶上县创业,经本人申请,镇党委政府和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期限3年。停薪留职期间可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在停薪留职期间,每年无偿为我镇新纳税或引税(均指进入镇财力,下同)不低于3万元的,以当年本人全额工资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年底一次性发放;低于3万元的,按照完成比例相应予以扶持,第一年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第二至第三年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超过3万元的,再奖励超出部分的10%,被批准创业人员可多人联合纳税或引税,但税额超出部分不可计入下一年度。满三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回机关上班,也可申请继续创业。 镇机关事业在职在编人员中,工人身份女同志年满45岁和干部身份(不论性别)、工人身份男同志年满50周岁的,鼓励进行退前创业。经本人申请,镇党委政府批准,自主创业的,给予3年全额工资创业基金扶持,按月兑现。凡干部身份(不论性别)年满53周岁的镇机关事业在职在编人员,应离职离岗创业,给予全额工资创业基金扶持,按月兑现,直至正式退休。 我镇非机关行政事业在编人员,经本人申请,镇党委、政府批准,可进行自主创业,期限3年。第一年鼓励为我镇新纳税或引税,但不限额,给予本人当年100%工资总额的创业扶持资金,新纳税或引税超过3万元的,奖励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无偿创业新纳税或引税不低于3万元的,给予本人当年全额工资的创业扶持资金;不足3万元的,按完成相应比例的工资额予以扶持,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超过3万元的,奖励超出部分的10%。创业扶持金均于年底一次性发放。被批准创业人员可多人联合纳税或引税,但税额超出部分不可计入下一年度。满三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回机关上班,也可申请继续创业。 对镇机关工作人员经镇党委、政府批准,被我镇纳税企业聘为管理人员的,企业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幅10%以上,除享受企业补贴外,全额工资作为奖励资金,税收增幅比较大的,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增幅达不到10%的,在增幅内享受相应比例工资额的奖励资金,上缴税金比上年总量下滑的,在享受企业补贴外,不再享受奖励资金。 对以上各类创业主体本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或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优先安排参加省市县举办的高端培训;优先推荐为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对象。创业项目年纳税连续三年在8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带动发展成效显著的,可推荐挂职镇副职干部或担任镇经济发展顾问。 新引进或创办企业并为我镇财政做出贡献的人员,可重复享受以下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提供的有价值信息通过洽谈、推进、选址后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额2000~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000元; 10000~3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0~5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000元;50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及高科技项目,一事一议。落户且基础设施建设竣工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经申报认定后,于竣工认定之日对实际投资额2000~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00~10000元; 10000~3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30000~5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50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及高科技项目,一事一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5000万元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奖励企业投产后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自企业纳税之日起,连续奖励2年,奖金由镇财政列支。 (二)支持鼓励村“两委”成员带头创业。鼓励村“两委”成员围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带领群众致富进行创业。鼓励各行政村成立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物业管理、资源开发、人力资源代理、农业综合开展、合作服务、兴办专业市场、创办经营实体、村企联建等经营服务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在村级集体企业新增税金中,镇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村集体;村集体新办企业三年内所得税,镇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村。村集体资产 出租收入和委托理财收入实现的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由镇财政返还或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项目的,国土、发改等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根据有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同时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将优先办理证照,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政策予以减免,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成本收取。 把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特别是空壳村纳入汶上县“百村经营场所建设工程”,加大农村门市超市用房、标准化厂房以及标准化种养殖大棚等村级经营场所的建设力度,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力争利用5年时间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有大幅增长。 (三)鼓励辖区企业提档升级。从2012年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外)2年内,凡南旺镇范围内从一般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减半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规模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为贡献奖励标准,凡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地方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的同等增幅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上缴税金首次过千万元的企业,给予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量部分30%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初始创办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外),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2年减半奖励。 四、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成立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在鼓励镇机关干部、村“两委”成员、辖区企业开展创业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特定群体的典型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工作全面展开。各管区、村和镇直有关部门也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镇将把全民创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指导各村积极开展工作。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带头包保一个加工集聚点或专业村,至少跟踪服务2户以上全民创业示范户,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尽其力,形成工作合力,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服务群众,迅速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本实施意见由镇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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