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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保局1 e7 R' e% z) I2 ~$ W6 o7 `
地址:汶上县南市街218
2 y& {5 v G1 F, C( Y4 r电话:(0537)7212965% p/ _) P2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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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济室字〔2010〕14号)和《中共汶上县委、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汶上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汶委〔2010〕45号),设立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汶上县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汶上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汶上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汶上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工湿地建设及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汶上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汶上县环境在线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汶上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汶上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机要、会务、督办、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卫生工作。 (二)政工科 协助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人事、档案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党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各种票证、票据的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排污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协助做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乡镇,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破坏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拟定汶上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五)开发区(南站镇)环境保护办公室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开发区(南站镇)区域内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审批、环境监管、排污费收缴和执法检查等项工作。 四、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本规定由汶上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汶上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