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的意见 (2012年7月15日) 为大力实施“产业兴县”战略,全力推进全民创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汶上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富民强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汶上县实际,决定在汶上县范围内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产业兴县”战略不动摇,紧紧围绕“跨入济宁第一方阵,争创全省经济强县”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和创业文化,通过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和谐,加快汶上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任务目标:制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新兴产业、高端化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商贸服务业等优势产业发展,拉长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等农业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旅游业、信息服务型和网络创业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016年,汶上县规模以上企业户数达到180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达到3.5万户;农户新增收项目普及率达到85%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32120元以上,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7260 元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19万人左右;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7000个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形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创业成功人数众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全民创业格局。 (三)主体及范围: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汶上县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形成机关干部“支持创业”、个体工商业主“率先创业”、大中专毕业生“青春创业”、村干部和农村共产党员“带头创业”、农民“致富创业”、企业家和返乡农民工“二次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创业”、复转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困难群体“自强创业”的生动局面。 二、调动积极因素,激活创业主体 (一)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在本县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享受原定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城乡低保户待遇人员申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3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洗浴桑拿、按摩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倡导大中专毕业生“青春创业”。对在本县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根据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由县财政给予等额补贴。在本县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县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于部分创业项目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一定规模的创业项目可申请市、县青年创业服务贷款进行扶持。创业业绩突出的,可优先申报评审各类专家,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和相应资助经费,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破格晋升。 属于就业困难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2/3予以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最低可按20%比例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险可相互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济宁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三)扶持农民和返乡农民工致富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免予年检。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收各类管理费。积极扶持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凡发展种植、养殖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征得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后,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占用耕地发展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农村共产党员要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创业。 (四)支持鼓励村干部“带头创业”。鼓励村“两委”成员围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带领群众致富进行创业。鼓励各行政村成立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物业管理、资源开发、人力资源代理、农业综合开发、合作服务、兴办专业市场、创办经营实体、村企联建等经营服务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各金融机构要把扶持村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允许村集体将其所有或依法有处置权的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由金融部门提供信贷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在村级集体企业新增税金中,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村集体;村集体新办企业三年内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村。村集体资产出租收入和委托理财收入实现的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返还或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项目的,国土、发改等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根据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同时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将优先办理证照,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政策予以减免,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成本收取。 实施“百村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把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特别是空壳村纳入其中,加大农村门市超市用房、标准化厂房以及标准化种养殖大棚等村级经营场所的建设力度,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从2012年起,每年实施场所建设的村数,不低于总规划村数的20%,力争利用5年时间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达到10万元以上。 (五)扶持残疾人自强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创业。放宽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允许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对以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对以其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对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允许其兼职兼业和从事第二职业;鼓励其创办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引导复转退役军人主动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对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变更费,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升级补贴。原所属的房屋产权,由房管部门按所有权变更办理,不作为过户处理。升级时其纳税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下,除特定纳税人外,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具备查账征收等条件的,实行先征后奖,对第1年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对第2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从2012年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2年内,凡汶上县范围内从一般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减半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规模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为贡献奖励标准,凡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地方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的同等增幅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上缴税金首次过千万元的企业,给予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量部分30%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初始创办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2年减半奖励。 对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使用县财政设立的2000万元还贷周转金,每年可使用一次,时间不超过2个月。 凡与国内500强企业实现资本合作和嫁接改造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与世界500强企业实现资本合作和嫁接改造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推进上市的,按上市进程给与补助。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山东证监局认可的,补助5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的,补助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十)支持机关公职人员带头创业。凡在汶上县工作5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辞职并在汶上县初始自主创业的,一次给予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其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0万元,满10年以上不足20年的为15万元,满20年的为20万元,创业奖励金自开业后分2年发放。 凡在汶上县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若有志在汶上县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期限3年。 (十一)机关干部助推创业。机关干部要发挥政策熟悉、信息灵通、人员接触面广的优势,积极助推各类创业主体创业。财政供养人员每人至少帮助1名有创业需求的亲戚朋友等人员实现创业。 三、降低全民创业准入门槛 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推行个体“零成本”创业、一元创办企业、3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优化准入环境,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一)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实现“零成本”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特殊情况的可不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四)放宽省级名称条件。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其中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可申请省级名称。 四、完善全民创业的扶持体系和推进措施 (一)搞好财政专项资金和融资担保扶持。设立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从汶上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全民创业活动的扶持、投入补助和各项奖励。实施微型企业成长工程,从2012年6月1日起,在汶上县注册成立并在汶上纳税的微型企业(雇员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认定,提出申请,运营半年后可享受投资补贴。积极开展创建创业示范基地(园)活动,支持村级创业示范点、乡镇创业示范园申报创业示范基地(园);符合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园)标准、通过县级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园),每个给予3万元的奖励,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园),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加大发放力度,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将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放宽到3年,将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将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总额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创业人员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阳光授信”工程,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缓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根据信息记录情况,定期开展创业主体诚信守法、信用等级的评定活动,结果及时公布。 (三)落实税费减免奖励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税收起征点按山东省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加工业户入库工商税金首次达到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和8000元;凡入库税金首次达到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和1 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和2万元。入库税金以税务部门完税凭证为依据。 (四)强化政治荣誉激励。对各类创业主体本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实行“六个优先”政策,即优先作为村居后备干部培养;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或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优先聘为村居经济发展顾问或到实业公司任职;优先安排参加省市县举办的高端培训;优先推荐加入党组织;优先推荐为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对象。创业项目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可选聘为村居名誉书记、名誉主任;创业项目年纳税连续三年在8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带动发展成效显著的,可推荐挂职乡镇副职干部或担任乡镇经济发展顾问。 五、搞好全民创业载体建设 (一)实施创业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将对开展创业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加强创业实践训练,积极开展企校合作及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实践训练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 (二)加强孵化园区建设。积极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者提供经营场地,集中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凡通过投资、环评许可的初创项目,均可申请l—3年的使用权。力争五年内创建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10个以上。 (三)强化技术服务和信息指导。加快完善县职业教育中心(县技工学校)配套设施建设,设立创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实和加强各类创业服务组织,积极为创业主体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服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平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融资、用地、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服务。 (四)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充分利用本地现有资源优势,挖掘一批涉及各行业、各领域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前景好的小型项目。同时,积极主动与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名牌产品进行引联挂靠,延伸一批加工型项目。将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及其他新兴行业领域的项目,作为重点开发领域。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组,对项目逐个进行评估认证和筛选分类,评选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和效益好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项目的利用率和成功率。做好创业项目推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乡镇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创业项目发布活动,通过人社网站、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集中将优秀创业项目推介给城乡劳动者。 六、加强创业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工作全面开展。 (二)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把全民创业活动纳入县级领导包保乡镇的重要工作内容,指导乡镇积极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要包保一个加工集聚点或专业村,至少要跟踪服务2户以上全民创业示范户,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尽其力,形成工作合力,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兴起创业热潮,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目标,强化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全民创业工程工作的主要指标,并纳入汶上县绩效考核体系,县督考办要加大对全民创业工程的督导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在全民创业工程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本意见由县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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