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 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汶上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汶上县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汶上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汶上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汶上县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汶上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汶上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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