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为汶上县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省、市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汶上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汶上县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2年一届,每届选拔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管理期4年。已经获得过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在获奖后又做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汶上县所属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评选。男一般不超过53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部委、山东省科技进步奖的主要人员;获得1项以上省厅(局)、济宁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3位人员;获得2项以上省厅(局)、济宁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前2位人员;获得县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得2项以上专利(其中至少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4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转化为生产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获得1项以上国家设计奖、省优秀设计一、二等奖或2项以上部级重大设计奖、市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开拓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并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2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文章); (三)在完成市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成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市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市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五)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 (六)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市级以上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七)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有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八)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省以上纪录或在全国重要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的运动员,或已向省级以上运动队输送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成果及奖励以证件原本为依据并附原公布文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济效益须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具体组织考察选拔。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民主推荐。通过个人申报、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由主管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被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专业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等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被推荐人选按从事专业分类,组建专业评审组,将被推荐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综合评审。组建综合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方能进行综合评审,被推荐人选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赞成票方可定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考察人员。 (四)组织考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等部门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初选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五)人员确定。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人选,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人选,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八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4年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发放政府津贴5000元。 (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期间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一次健康查体,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日常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档案,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填写《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考核档案表》,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表现较差,或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取消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停发津贴。 (三)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期内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或犯有严重错误,因个人过失给国家、他人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期内,调出本县或专业工作有变动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县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汶上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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