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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2010年县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0-9-15 18:18| 发布者: 中都社区| 查看: 667| 评论: 0|来自: 汶上县人民政府网

2010年汶上县县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FB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府法发〔2010〕26号)和《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9号)要求,现就汶上县县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FB体系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汶上县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审核依据
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省、市和汶上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和行政执法职能未作出相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予以规范;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三、清理审核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征收,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4)行政强制,即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
(5)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
四、填报要求
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规定表式(见附件2)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权力编码。待各单位清理的行政权力上报审核确定后填写。
2、权力名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按照《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汶上县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汶政发〔2009〕70号)确认的名称为准;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并按规定、授权、委托顺序排列。
4、权力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项目种类”是指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对于不属于前列任何一项的,则列“其他”。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阶段(9月9日至9月20日)
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对于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对于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部门、单位清理结果于9月20日前书面报送汶上县法制办,同时书面报送清理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清理结果电子版。电子邮箱:fzb7212063@126.com。对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
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对报送的行政权力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清理审核结果报汶上县政府确定。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10月31日至11月15日)
清理审核结果经汶上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由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行政权和事项目录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规则,并报送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审核确认。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3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汶上县法制办申报审核,汶上县法制办2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进行调整。未经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能进入汶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中,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六、组织协调
汶上县监察局、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FB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府法发〔2010〕26号)和《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9号)要求,现就汶上县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FB体系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汶上县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审核依据
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省、市和汶上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和行政执法职能未作出相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予以规范;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三、清理审核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征收,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4)行政强制,即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
(5)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
四、填报要求
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规定表式(见附件2)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权力编码。待各单位清理的行政权力上报审核确定后填写。
2、权力名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按照《汶上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汶上县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汶政发〔2009〕70号)确认的名称为准;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并按规定、授权、委托顺序排列。
4、权力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项目种类”是指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对于不属于前列任何一项的,则列“其他”。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阶段(9月9日至9月20日)
汶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对于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对于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部门、单位清理结果于9月20日前书面报送汶上县法制办,同时书面报送清理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清理结果电子版。电子邮箱:fzb7212063@126.com。对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
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对报送的行政权力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清理审核结果报汶上县政府确定。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10月31日至11月15日)
清理审核结果经汶上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由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行政权和事项目录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规则,并报送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审核确认。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3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汶上县法制办申报审核,汶上县法制办2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进行调整。未经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能进入汶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中,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六、组织协调
汶上县监察局、汶上县法制办、汶上县编办共同协调指导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科室参加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班子,并确定专人作为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实抓好行政权力的清理报送工作。
 
附件:1、清理审核汶上县级行政权力的单位名单
 
 
附件1:
清理审核汶上县级行政权力的单位名单
(共54家)
汶上县发展和改革局、
汶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汶上县教育体育局、
汶上县科技局、
汶上县公安局、
汶上县监察局、
汶上县民政局、
汶上县司法局、
汶上县财政局、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
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汶上县水利局、
汶上县农业局、
汶上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汶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汶上县审计局、
汶上县环保局、
汶上县统计局、
汶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汶上县文物旅游局、
汶上县粮食局、
汶上县物价局、
汶上县商务局、
汶上县地震局、
汶上县规划局、
汶上县房管局、
汶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汶上县林业局、
汶上县畜牧局、
汶上县农机局、
汶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汶上管理部、
汶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汶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汶上县国税局、
汶上县地税局、
汶上县盐务局、
汶上县气象局、
汶上县供销联社、
汶上县邮政局、
汶上县烟草专卖局、
汶上县老年体协、
汶上县东平湖管理局、
汶上县残联、
汶上县档案局、
汶上县审批中心、
汶上县招投标中心、
汶上县国资办、
汶上县侨办、
汶上县人防办、
汶上县志办、
汶上县消防大队
编办共同协调指导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科室参加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班子,并确定专人作为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实抓好行政权力的清理报送工作。
 
附件:1、清理审核汶上县级行政权力的单位名单
 
 
附件1:
清理审核汶上县级行政权力的单位名单
(共54家)
汶上县发展和改革局、
汶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汶上县教育体育局、
汶上县科技局、
汶上县公安局、
汶上县监察局、
汶上县民政局、
汶上县司法局、
汶上县财政局、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
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汶上县水利局、
汶上县农业局、
汶上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汶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汶上县审计局、
汶上县环保局、
汶上县统计局、
汶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汶上县文物旅游局、
汶上县粮食局、
汶上县物价局、
汶上县商务局、
汶上县地震局、
汶上县规划局、
汶上县房管局、
汶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汶上县林业局、
汶上县畜牧局、
汶上县农机局、
汶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汶上管理部、
汶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汶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汶上县国税局、
汶上县地税局、
汶上县盐务局、
汶上县气象局、
汶上县供销联社、
汶上县邮政局、
汶上县烟草专卖局、
汶上县老年体协、
汶上县东平湖管理局、
汶上县残联、
汶上县档案局、
汶上县审批中心、
汶上县招投标中心、
汶上县国资办、
汶上县侨办、
汶上县人防办、
汶上县志办、
汶上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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