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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汇报

2018-6-22 16:57| 发布者: 夜...未眠| 查看: 10058| 评论: 0

摘要: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 行业健康发展的汇报 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5月) 一、基本情况 近期,国家、省、市不断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并通报惩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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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

行业健康发展的汇报

 

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5月)

 

一、基本情况

近期,国家、省、市不断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并通报惩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汶上县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去年以来发展迅猛。目前,汶上县共有房地产经纪机构11家,符合备案条件的2家,大部分都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备案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就开门营业。通过去年专项整治活动发现,中介机构不备案、违规承接业务、低价恶意竞争、异地估价机构违规执业等情况时有发生,已经扰乱了汶上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1、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工商、国土、物价、房管、金融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管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把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好,为汶上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附: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汶政办发〔2017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9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3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以及济宁市住建局和工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济建〔201616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本通知所称中介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和房产测绘等。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根据核对的房源信息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 规范中介机构异地执业管理。异地房地产中介机构来汶上县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须先到县房管局进行备案。评估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将估价报告留存县房管局备查。(建住房〔2006294号第九条)

    (五)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县房管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含异地执业)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包括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无买卖行为的房屋抵押贷款)的,贷款机构要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凭证之一,防止交易欺诈和骗贷行为。(鲁建房字〔20176号) 

   (七)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纳税。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县地税局对已在县房管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八)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县房管局要完成对当事人购房资格、房源真实性、交易价格、房屋他项权利及权利限制情况的核验(鲁建房字〔20176号),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

   (九)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县房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加快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十)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县房管局要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十一)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县房管局要会同县物价局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并在房管局和物价局网站定期发布指导价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十二)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县房管局备案。县房管局、县工商局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十三)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业务的人员信息。县房管局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县房管局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县房管局要会同国土、物价、工商、税务、通信、金融等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中介机构。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和黑名单情况,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县房管局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县物价局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县工商局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通讯、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县房管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状况及成果汇缴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房管局要对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评估及签字情况现场审核,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项目审核意见书》,作为报告使用方使用该估价结果的合法依据。要对房产测绘中房产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才能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把关,不得受理、接受异地中介机构未在汶上县备案的房地产执业报告书。 县房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县工商局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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