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闻由汶上信息港搜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健 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恢复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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