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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3-25 16:54| 发布者: 汶上| 查看: 1125| 评论: 0

摘要: 各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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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5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规范管理的必要途径。《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明确提出:“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按照《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结合年检制度,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梳理,已经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且年检合格者,换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合格证》);年检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办园资格。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年度检验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及公示制度等,特别要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整顿力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2:申请筹设和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

      3: 登记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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