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2016年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9%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级、2级)、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身份证为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人群(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户籍信息人员无法办理参保手续(2016年出生的新生儿除外)。 三、缴费标准和时间 (一)缴费标准。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40元。重点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县财政统一补助,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由乡镇财政列支,重度残疾人(1级、2级)由残保金列支,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由优抚对象医疗金列支。 自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2016年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划入到本人社会保障卡中,所需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2016年出生的新生儿,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凭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材料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二)征缴时间。 个人参保缴费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1月10日—11月15日,召开会议,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11月16日—11月25日,集中征缴; 第三阶段:11月26日—11月30日,征缴扫尾,统计汇总。 错过缴费期的居民,在2016年1月至3月底前可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信息采集录入和社保卡制作。 信息采集录入贯穿征缴全过程。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信息集中采集录入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为居民社保卡制作阶段。社保卡根据各乡镇居民参保信息录入完成进度分批次制作。 四、参保缴费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征缴、信息录入及打印单据工作。各乡镇居民实行按户收缴登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集中收缴后报汶上镇人社所办理(无单位管理人员由其所属主管部门负责)。县人社局负责社保系统内单据的确认工作。 (一)正常缴费人群参保。 1.原已参保人员。各乡镇人社所将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信息提供给各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参照下发的人员信息收取医保费并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参保表》),为居民办理续保手续。 2.新参保人员。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关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外来长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并填写《参保表》。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 3.乡镇人社所组织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缴费登记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进行复审。复核无误后,进行信息录入工作。对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返回给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更正。人社所工作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4.各乡镇人社所在录入完居民参保信息后,须打印各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参保信息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人社所督导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纠正、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工作。 (二)重点人群参保。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提供名单(缴费人员类别只能享受其中一个)。 2.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提供名单。 3.独女及双女户父母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名单。 4.70岁以上老年人由县公安局提供名单。 以上人群按属地参保原则下发至各乡镇,由乡镇人社所负责系统录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县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保人员信息以各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上报名单为准。 (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主动加强宣传报道,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提高群众自觉参保的积极性。 (三)各司其责,强化协作。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协调解决好征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辖区内人员户籍信息及个人的出生、死亡、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就诊患者的参保缴费引导工作;民政、卫计、残联、老龄委等部门要确保重点人群参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转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参保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引导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到户籍地参保。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县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并及时通报。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县政府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纳入乡镇科学发展观考核目标。县政府督查室要对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坚决杜绝借居民医保征缴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重复收费等各种增加居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将代收的参保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截留和挪用医保基金。 (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调度参保单位、村(居)委会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将代收的参保费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县政府督查室与人社部门成立督导组,具体制定督导细则。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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