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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汶上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11-18 17:54| 发布者: cq123| 查看: 1022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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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上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汶上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

 

汶上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330号)和《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55号)等规定,结合汶上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二)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优抚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向县房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在享受相关规定补助的基础上,县政府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再次给予建(修)房补助,所需资金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六条  无房或居住危房但暂时不具备新建、修缮住房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所在辖区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进入本辖区敬老院集中供养;申请入住村(社区)级互助养老场所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八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优惠待遇外,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二)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三)自建住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第十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解困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优抚对象家庭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到县房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递交住房保障申请书。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民政、县房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县财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光荣间集中供养;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发放建(修)房补助;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

县房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并做好与之相对应的住房安置与租赁补贴工作;做好已享受社会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动态核查与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国土资源、金融、物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房管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7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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