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汶上县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汶上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汶上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汶上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汶上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汶上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汶上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汶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汶上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汶上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汶上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汶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汶上县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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