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南旺镇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拓宽党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意识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本镇党代会常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党员群众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为泖港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应本着进一步增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提高党委决策、事务管理和党内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拓展党内民主的新渠道,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关注发展、参与发展、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规范党内议事规则,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发挥党代表作用,使党员群众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能更好地了解党内事务。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党委各类会议包括: (一)本届镇党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镇党委会会议; (三)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 (四)镇党委确定的需邀请党员群众代表列席的其他会议。 第五条 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应按照积极稳妥、依法依纪、扩大民主、增强活力的原则,在不涉及党内秘密的情况下,党委逐步扩大列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列席议事范围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决定。主要包括: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专项工作;研究部署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决定、重要事项。 (二)关于党的建设。主要包括:研究讨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与作风建设,群众性、社会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关于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的部署。主要包括:经济发展与管理、社会建设、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其他需要列入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镇党委每年度确定本年度内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名单。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党员群众代表一般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经选举产生的本届各级党代会的代表; (二)经选举产生的本届各级人大代表; (三)镇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四)镇属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 (五)镇纪委聘任的党风廉政辅导员、监督员、宣传员; (六)组织关系在本镇的党员; (七)户籍或居住在本镇的群众。 第七条 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综合素质较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文化知识,参政议事能力较强;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能够积极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作风踏实正派,办事严谨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大局观和奉献意识。 第八条 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应根据会议内容和代表的条件确定,列席党的会议或审议党内事务的代表应为中共正式党员,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一般为2-5人。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可根据会议议题和议决事项由党委书记确定,党群办通知。 第九条 镇党委应在会议前个工作日确定列席会议代表,并将列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事项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认真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条 列席会议的党员群众代表在接到列席通知后,应根据议题情况,认真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日向镇党政办反馈。 第十一条 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会议全过程,听取与会人员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二)根据会议议题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实事求是地向党委反馈,供会议研究决策时参考。 (三)在会后就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列席会议,执行保密规定; (二)认真做好群众建议、意见的收集,对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反馈; (三)根据会议要求,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宣传会议精神,积极协助和配合党委做好有关工作,为党委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参谋,当好宣传员和联络员。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不参与会议的讨论与表决。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工作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委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抓好、抓实。 第十五条 要认真落实好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工作。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委各类会议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既要认真组织实施,又要不断总结完善。党委成员要充分尊重党员群众代表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员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要强化对党员群众代表的教育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列席代表的学习、教育、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代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党性修养,使其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提高议事能力和议事质量。列席党委各类会议的代表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传播会议细节,会后不得发表不利于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不利于党委班子和干部群众团结的言论,违反会议纪律、违背组织原则的,取消其列席会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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