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宁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济宁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科办字〔2007〕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市科技局为保证涉及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市科技局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要协同市科技局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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