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2〕12号),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实现创业富民目标,特设立“汶上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初次创业场地租金、创业项目开发、培训基地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及相关的补贴和奖励,引导、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带动就业。 2012年度创业资金规模为100万元。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三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即指县级创业资金重点用于对初次创业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县级配套和创业先进奖励;讲求实效,即指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创业跟踪指导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型乡镇等创业载体;配套使用,即指动员各乡镇,加大上级创业开发、服务项目、资金的争取力度,县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 第四条 创业资金用途: 1、初次创业租金补贴。积极创造条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本。对符合自主创业扶持条件,初次进驻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前两年分别按其支付租金的全额、半额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奖励。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稳定经营半年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授予“创业示范企业” 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稳定经营半年以上,带动就业人数不足10人的授予“创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在实施创业孵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创业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的具体名额和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步意见,商县财政局研究确定;有关申报、评选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3、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新增创业岗位,可申请创业岗位补贴。申领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补贴,按济人社[2010]59号文件规定办理。 4、社会力量创办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凡通过省、市级示范基地验收且被评定为优秀创业培训基地,和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补助。上述奖励的具体名额和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步意见,商县财政局研究确定;有关申报、评选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5、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五条 申报创业资金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申报主体是单位的,必须是乡镇政府部门、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实体;申报主体是个人的,必须是创业者本人。申报创业资金时,须填写《汶上县创业资金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涉及到创业租金补贴的,必须提供创业者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享受扶持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租金支付凭据等;涉及到创业奖励、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补助的,应同时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上述申报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资金经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到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建立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公开制度。通过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开本年度各项创业资金的使用分配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 第七条 建立创业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县财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创业资金扶持创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创业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创业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成效,确保创业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八条 相关创业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 第九条 创业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创业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报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 第十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资金、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TW创业资金的; 2、擅自改变创业资金用途的; 3、擅自改变创业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4、虚报、冒领、骗取创业资金的;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汶上县创业引导资金申报表 汶上县财政局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 日
汶上县创业引导资金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类别:创业租金补贴 创业奖励 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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