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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 通 知

2012-4-12 09:36| 发布者: 中都社区| 查看: 545| 评论: 0|原作者: 中都社区

1框架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现将《汶上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汶上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汶上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上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对汶上县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汶上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分析研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一)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本年度发生的第一件需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四)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3件(包括3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5件以上的,不得少于2件。其余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委托本单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部门和单位的行政首长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出庭应诉。
第九条  将县政府列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县政府可指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具体承办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行政应诉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成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应诉小组;
(二)组织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
(三)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四)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
(五)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
(一)开庭审理前,行政首长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
第十三条  在出庭应诉过程中,行政首长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第十四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该应诉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员必须参加庭审旁听或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条件允许的,可以组织该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一并参加旁听。
第十五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无故不出庭应诉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败诉的;
(四)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损害行政机关利益,造成败诉的;
(五)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或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
(六)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七)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行政首长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如发现本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决定违法或不适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不作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通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或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汶上县行政诉讼情况进行分析统计。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定期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的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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