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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创建真情对话沟通机制 营造和谐温暖执行氛围

2011-10-24 00:28| 发布者: WSFDKGH| 查看: 751| 评论: 0|原作者: 康广海|来自: 人民法院网

1框架
汶上:创建真情对话沟通机制 营造和谐温暖执行氛围  一提起执行,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查封”、“扣押”…、“逮人”、“抓人”…等等机械和生冷的语言和场景。但在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你就能看到司法温情的一面。近年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贯彻人性化的管理、规范和教育的执法理念,坚持规范与管理并重,惩处与教育并行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充分发挥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的功能和优势,充分运用执行工作真情对话工作机制,弘扬了社会正气,增进了法院、当事人及社会之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使几起原本可以终止或者终结的案件起死回生,极大地提升了司法的温情度和公信力,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并支持执行工作,减少了申执矛盾及涉执信访问题的发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真情对话工作机制让申请人、被执行人面对面

    所谓“真情对话工作机制”是指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的功能和优势,主要运用情理、道德和法理,与申请人、被执行人面对面地坐在一起,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由双方或多方互通信息,交流沟通,教育感化,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深入的了解,使案件执行工作的全部过程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主要通过教育和感化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工作机制。

    首先由于以往执行工作的信息不公开,工作不透明及沟通的不及时而造成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诸多疑虑和不满;其次以往的沟通对话机制仅注重对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对话,而忽视了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和感化,因而不利于纠纷的案结事了;再次涉执信访洪流困扰和冲击法院工作,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该院规定,对普通执行案件一般由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面对面真诚沟通和解;对于有重大影响、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一方面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委、政法委、信访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话会,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与被执行人及其亲属、邻里、知心朋友和所在居委会负责人教育和感化,通过摆事实,谈伦理,讲道理,让他们协助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真情对话让执行工作更加公开和透明

    执行法官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调查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情况及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等情况一一讲明,将所有能公开的执行工作都置于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既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又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公正。

    真情对话工作机制的实行,使多方权利主体一起相互交流和共同受教育,使执行过程在阳光下运行,使一切执行信息都公开透明,使说情和干扰的人无机可乘,因而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现象发生。

    一方面工作执行法官与当事人平等对话的平台,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减少和避免涉执矛盾及上访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真情执行对话机制使执行工作能够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汶上县人民法院通过真情对话工作机制,在执行法官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之间、法院与社会各界之间架起一座互通情况、增进了解、协调配合的桥梁,实现执行法官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艰辛有了更深的了解,对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也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双方消除了误解,避免了摩擦,减少了涉执信访现象。

    由于真情对话工作机制主要是运用情理、道德和法理手段摆事实和讲道理,其沟通和对话过程同时对被执行人和社会也是一次教育和感化的过程。该院通过邀请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执行对话,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密切了法院与外部的联系,扩大了宣传效果,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教育和感化的执行理念,汶上县人民法院每月都举行一次执行真情对话会。普通案件对话会一般可以由庭长或者审判长主持,各业务庭可以随时召开;特殊案件对话会一般由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主持,案件执行法官和在两个月内未结案件的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参加,对所有上访案件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政协及各界群众及被执行人和其亲属、邻里、知心朋友和所在居委会负责人参加真情对话会。

    今年7月11日,李念龙等与被执行人王金祥交通肇事案执行情况通报会在该院大会议室如期举行,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代表;县人大、县政法委、县群工部领导;县法院党组成员和案件承办人。本次会议的步骤和议程是:首先由申请执行人代表陈述意见和要求,随后由被执行人或者其近亲属发言表态,然后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执行的情况、向当事人宣讲伦理、情理和法理,并汇报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及应采取的措施,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承办人的宣讲和汇报陈述意见和要求,对以上陈述和汇报最后分别有县政法委、县人大和县群工部领导发表看法和意见,争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10年9月19日济宁中院(2010)济刑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金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金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桂兰、李桂菊、李念龙经济损失388724.5元。判决生效后,汶上法院依据王桂兰、李桂菊、李念龙的申请,于2010年11月25日对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金祥现在金桥监狱服刑,经执行人员多方走访调查查明其既无协助执行人又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此案本应中止执行。但为了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消化矛盾,执行人员决定对该案暂缓中止执行,表示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手段,多方查找王金祥的财产线索。但经过对当事人进行伦理、情理和法理思想教育,王金祥的家属、亲戚当即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帮其执行该案,尽快给申请执行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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