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区域调解、裁前调解、诉前调解”的作用,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组织建设。成立了汶上县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劳动争议调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乡镇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乡镇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经济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明确1-2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具体处理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和工会成员(或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三是强化工作职责。汶上县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做好本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相关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能力,加快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刘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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