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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

2010-1-14 23:32| 发布者: 中都社区| 查看: 11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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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陈菲)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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