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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济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2010-1-12 22:21| 发布者: 中都社区| 查看: 238| 评论: 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济宁市《关于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转业干部的试行办法》(济人字[1999]45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2009年度济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省属驻济单位)考试考核分配转业干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单位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驻济单位。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2009年省计划分配我市安置、符合在市直和省属驻济单位安置条件,并自愿到市直和省属驻济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报名:

1、原籍或入伍地是市中区,且父母在市直、省属驻市区单位工作的;

2、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省属驻市区单位工作的;

3、市区驻军的转业干部,配偶无正式工作,但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市中区的;

4、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5、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

6、正团职转业干部。

选报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转业干部,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在部队提干后未受过党内处分和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 8月13日―14日(上午8:30- 12:00,下午14:00―18:00)。

2、报名地点:济宁市军转办(火炬路23号济宁人才大厦518房间)

3、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转业干部持本人军(警)官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家属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证明和家属、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家属随迁、随调,双军人双转、单转的除外)或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及有关证明,填写报名表,经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于8月17日到市军转办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考核

(一)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1、笔试。参加全省统一的闭卷考试,一份试卷,满分120分。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不指定教材。

参考人员须持准考证、军(警)官证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

笔试时间:8月19日上午8:30-11:30。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主要是考察转业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应变能力等。面试人员应于面试前3天到市军转办领取面试通知书,面试时持通知书入场。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

考核以转业干部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对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贡献和奖惩情况进行计分。

1、加分标准

获三等功每次加3分,获二等功每次加10分,获一等功每次加15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

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者加5分,超过十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

获国家或全军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国家或全军科研成果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参加2008年抗击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救灾、藏区维稳者分别加3分,同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根据立功等次相应加分。

在济宁市抢险救灾、双拥共建中做出突出贡献,受济宁市委、济宁市政府表彰的个人,每次加1.5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同一原因多次受奖励、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以上加分只统计在部队提干后的各种奖励。

按照济发[2004]19号文件规定,对任现职满五年或者在担任主官期间,其所在单位连续3年受到军级以上单位综合表彰的正团职转业干部,比照三等功同等标准加分。

2、减分标准

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12分,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受行政降职(级)、降衔处分每次减18分,受行政撤职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20分,受留党察看处分每次减25分,受开除党籍处分减30分。

以上减分只统计在部队提干后的各种处分。

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笔试分数占40%、面试分数占20%、考核分数占40%的比例,相加后为个人总分数。

考试、考核成绩在济宁市人才大厦张榜公布。

五、录取及安置方法

安置计划按正团职、副团职(技术9级及其以上)、营职(技术10级、11级)、连排职(技术12级、13级、14级)四个档次分别确定。

依据转业干部个人总成绩和各单位分档次确定的接收计划,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报单位。同档次分数相同的,职务高、服役年限长的转业干部优先填报。

因特殊情况未参加考试或未填报志愿的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到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其他单位。

正团职转业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事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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