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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12 22:21| 发布者: 中都社区| 查看: 111| 评论: 0

 

人社厅发〔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及专业类别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

100

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30

7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0

78

专业工程

管理实务

建筑工程

160

96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96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各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期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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