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及专业类别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 100 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30 7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0 78 专业工程 管理实务 建筑工程 160 96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96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各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期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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