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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 ...

2020-6-18 03:12| 发布者: 乐乐幸福| 查看: 10092| 评论: 0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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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

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

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免税力度

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1. 政策解读。税费减免主要涉及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国家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省级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是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十条措施》,下步政策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 政策享受范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小微企业:详见附件。

3. 落实措施。(1)对最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第一时间通过门户网站、“鲁税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查询,编制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推送,对纳税人、缴费人实施全覆盖式宣传辅导。(2)大力推行非接触式远程互动办税,严格落实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持续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涉税涉费事项网上办、自助办、便捷办,实施“点位式”施策、“纾困式”帮扶,提高涉税事项办理质效,全面释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4. 办理流程。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权限内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等列举减税降费事项,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平台,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业务时,系统根据条件进行判断,提醒提示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自动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5. 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二、延长房租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 政策享受范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同“一、加大免税力度”中的界定一致。

2. 办理流程。(1)承租房屋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的:①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排查承租房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对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积极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事宜;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出租方及时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②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③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一是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申请退库,经审批后,市、县财政局国库科于3至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库手续;承租方不要求退库的,可经承租双方协商一致,按减免租金期限及金额办理延期。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2606108;县(市、区)财政局。(2)承租房屋属于市县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营性房产的:①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国有企业及时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②对尚未支付房租的承租方,国有企业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国有企业直接退还。对停产半停产1年以上、房租仅能满足缴纳本单位职工社保、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市县财政统筹各类资金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国资委财务监管科,2606160;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其他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市、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3)承租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一户一策”对上协调落实。

(二)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1. 政策享受范围。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业主(房东);六类行业纳税人,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 办理流程。(1)财政补贴: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的县(市、区),由符合政策的出租方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减租协议等相关资料;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2)制定税费减免政策的县(市、区),由出租方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租赁合同、减租协议等证明,办税平台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自动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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