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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19-8-22 13:58| 发布者: cnlllz| 查看: 1010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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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9〕144号)精神,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我市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2018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19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 企业应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三)国有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三、切实做好工资指导线方案组织实施工作

(一)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与企业共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机结合,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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