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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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一条
# T4 C S+ O+ O- e m/ a' d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汶上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汶上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 Y$ A; Y: O+ P* N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突出重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资金来源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农民提高养老保险意识,逐步实现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推动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1 Y5 l& W* z% v m* A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自愿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9 O1 B/ U2 ^) S8 o$ i, [& I
总体规划:2009年,在汶上镇、南站镇先行进行试点;2010年以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到其它乡(镇)。 第二章 参保办法 第五条' m3 P8 V& M0 Y3 ]- G
参保范围:凡具有汶上县户籍,年满18周岁人员,未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和村干部,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六条' m( i- A0 D2 r6 A
参保登记 (一)汶上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审核、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基础台账和数据库。 (二)符合条件的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程序按下列进行: 1、参保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对,报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3、失地农民参保经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对后,报汶上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参保人员所需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参保人员花名册、户口本、二代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失地农民还需提供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5、参保人员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汶上县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第三章/ Y7 k. w; T6 {6 x6 y
资金筹集 第七条3 j! P! v* [. U% x, P5 n: x
基金来源: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一)新型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参保人员、村集体缴纳金额的本金及利息。从以下渠道筹集: 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县统计局公布的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按10%、15%、20%、25%、30%比例自愿选择缴纳。 2、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当年缴费基数的1%-3%的比例确定。可以适当提高参保村干部的补贴比例。 (二)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从以下渠道筹集: 1、汶上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0%列入统筹基金,由国土、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2、塌陷地按15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社会保障金,列入统筹基金,由造成土地塌陷单位出资,由国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筹集; 3、市级以上财政划拨的基础养老金。 第八条, y9 |+ Z' P% Y* ?
以上基金不足于支付养老金时,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 v3 u7 w( d+ G6 C! ?5 G
参保人员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补缴,全部纳入个人账户。 1、男59周岁、女54周岁(含)以下参保人员到领取年龄时,缴纳不足180个月的,一次性补足18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多缴,多缴多得。 2、女55-59周岁(含)参保人员,一次性补足18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3、男、女60-64周岁(含)参保人员,一次性补足15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4、男、女65-69周岁(含)参保人员,一次性补足12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5、男、女7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一次性补足9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E! P4 ?5 r- w* x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 (二)按规定退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三)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的个人账户本息。参保人员领取期间死亡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个人账户剩余本金; (四)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其他按规定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 j5 \# a% w2 b3 w: ?" m0 N7 f待遇发放 第十一条1 T4 j3 \5 }' c. S9 o: T0 k/ S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本人持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汶上县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村(社区)、个人申请,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批,发放《汶上县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手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二条4 m4 Z5 B1 e/ H
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1、男18-59周岁(含)、女18-54周岁(含)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月领取标准以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60个月+参保时的年龄)计算; 2、女55-59周岁(含)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02; 3、男、女60- 64周岁(含)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85; 4、男、女65-69周岁(含),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68; 5、男、女70周岁(含)以上,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51。 (二)基础养老金 1、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用于提高养老金的领取标准。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80个月的,其缴费每增加12个月,基础养老金在每人每月20元基础上增加2元。 2、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乡(镇)给予每年缴费基数的1%-3%的补贴,按12个月平均分摊,按月发放。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参保村干部的补贴标准。 3、上级财政拨付的养老金,直接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加发。 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县级基础养老金补贴。 第十三条
7 b3 k9 L: A, E# V5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按规定退还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领取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500元丧葬费和死亡当月6个月养老金金额的抚恤金,个人账户剩余本金部分,一次性退还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到乡(镇)劳动保障所注销手续,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批准。 第十四条9 ~3 z6 Q T! o( r8 i/ Q
参加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以后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t/ A: R5 Y/ \
养老金发放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的调整,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测算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0 b0 Z5 B9 K/ i3 n4 d$ K& j- w# J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5 D! A8 [7 D4 `. @# b
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4 r2 j7 {, K; n/ ~5 m
个人账户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 Y6 C* W( R0 l" d7 f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和领取情况进行资格认证,发现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 K3 K5 P2 v( v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7 z! M X+ _" w" ^- ~3 |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运行。 (一)原农保参保人员自愿参加新型农保的,可将原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总额,按新型农保实施当年最低缴费额,向前折算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原农保参保人员参加新型农保的,个人账户储存总额不愿转入新型农保账户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三)原农保参保人员不愿参加新型农保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老农保政策继续缴纳养老金,达到领取年龄时,按老农保政策计算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农保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 X; Q8 R1 |! c5 M( k! k, t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继续运行。 (一)新型农保参保人员被征地的,个人自愿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本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不享受县级基础养老金,终止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既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又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保险金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两类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其新型农保县级基础养老金不予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只参加新型农保的,按新型农保政策执行。 (四)原已办理领取手续的失地农民,不享受新型农保县级基础养老金补贴。 第七章+ I2 W- ~$ B& u% c$ ]2 s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 @( B: G6 w8 V; E& q开展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今年汶上县委、县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这项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 M' K! F1 a/ D加强组织领导。汶上县政府成立汶上县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先行试点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D# `9 q. ~% ]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纵向落实到村(社区),横向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民政、统计、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2 N) p( D- j! O. S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社区)、农户,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关怀,宣传新型农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高农民对新制度的认识和参保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0 a9 J1 V8 C2 L4 T" J+ `, Q0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促进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2 X! C9 ?! q+ P" a4 P3 U2 r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i- w# n8 c3 H- w- _% d% H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责令退回多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丧葬抚恤金领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对伪造有关证件或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应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J5 F# Y- e1 D( W' M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h9 N, m2 L( p2 n
附2 T1 a, k9 q9 D
则 第二十九条 2 _# F4 L7 t$ w" h( X3 }
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十条2 Q! s# C# q$ W& f0 ~+ d
汶上县农村保险处经办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 R# [% S. g7 H7 N$ Q* _- ^国家、省、市如有重大原则性政策变动,按上级规定另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6 A. J- \0 ?9 D% K7 m7 m& z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 ]- [6 ]: B, i2 u0 ^% W$ `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