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1,1,100%] [/td] [/tr] [/table]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1 h3 p8 ]. b3 i* H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8 g, z0 F* F0 h( F! Q, m (一)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 E% d. U9 Z6 i1 E* Q& X+ ?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g' H# t+ W& z (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 _7 |2 k/ }* F2 H& @) d& p0 a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8 c, h, t' [: X$ ?# r4 v! S! X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b0 B! p' Y$ U( ?% e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 Q( q* L0 v' ?/ h2 r. n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G* v% j) u3 H3 U/ ~4 ~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2 l) e0 X9 B4 W0 T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w* y8 X h, n: y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 N; A7 W7 f2 K& n7 v; ]! d! I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9 n. V7 d6 {8 \& r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 i8 Y) y% `" _5 H% D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
8 q5 n# Z+ e- {( J' W7 g6 i/ U% z (二)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a- v# V0 L. ]' P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 J/ Y* y) c) |- r4 F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0号)执行。, N. y S8 ~7 X% }3 c, k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 K. D: F6 v. l) g% x* w: x0 L$ x (四)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1 h; i3 }# o* I
(五)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 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y' E3 Q. g9 ~
对于曾经被判刑人员,原则上不能补缴。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5 U4 f5 H# c& M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R. ~- Y9 F3 J- b 五、办理程序
2 i6 [4 J# `4 K7 z/ r1 i; A (一)申请。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填写《济宁市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 a( W$ ~. @* T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填写《济宁市个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现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余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 `, _ n2 _3 ?. S 单位和个人办理补缴手续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9 ~) Z# B- Q2 _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 P3 @3 {8 L4 l* d+ ?! Z' e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4 s7 o0 Q) @0 B0 Y1 F/ Q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a* \1 E: J0 ~% J7 t
(二)初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上报的原始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职工的出生时间、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等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见附件3,含电子版),由经办人员签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始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含电子版),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始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 T: R4 k, s4 k
(三)复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主要审核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职工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复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含电子版)、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 A' V1 q$ a# D (四)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上报的补缴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反馈给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 V# L7 }5 K* y 参保后中断缴费5年以上补缴的,按以上程序办理补缴手续;中断缴费5年以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填写《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含电子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7 ?) Z O( p# s2 _" ~& ]+ a6 m
六、计发待遇
: z/ s$ }; w" v% ^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8 m" Q. U. G7 _, R0 B8 q+ a' S
基本养老金按照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p; x! _4 T! {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_ E6 Z6 u; K9 D' u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
m, A" H. r; \( h; f! q% w% ]: m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5 v) B. d3 @8 @: z& O5 N1 X- _' }8 _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K9 f" W z0 w- E6 |: d3 Y( i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n) j2 L1 P% g4 X7 S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4 h$ c: R9 m0 a/ B# W0 T7 Z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i. n- U( F( N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 }4 B1 k/ z4 A& W
(二)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9 y5 ~7 N, I. p; g
(三)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V3 H- n" T' G; C& ?
七、工作要求& v/ J+ {8 B- m6 c) G+ j) o/ ?0 H
(一)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关系养老保险工作正常运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作为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顺利进行。: z$ ^1 u1 ]* M3 h- x/ O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缴标准。补缴业务经办和审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做到廉洁勤政、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补缴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
. \4 D1 w) M5 s# a1 q# _ (三)我市原出台的补缴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8 i/ v5 d1 l" a7 }& L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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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5 i( q2 @5 v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 k4 u7 M( ?+ g1 C. d 济宁市财政局 " |3 |' ]6 q* x; a3 s' F5 |8 H
2015年8月12日 , x- L: J5 [1 N+ B3 F9 ]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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