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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020-9-23 19:52| 发布者: 月牙| 查看: 10266| 评论: 0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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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以上救助对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人均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医疗救助只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非个人原因造成当年度未申请医疗救助的,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三)完善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得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作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8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7000元。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7000元。

(四)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保险报销和住院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最高救助限额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3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二、规范医疗救助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二)其他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医疗救助由县、乡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二)健全筹资机制。财政投入是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渠道,县财政要依据《济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济政发〔201319号)规定,按照全县城乡居民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5元的标准,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慈善捐赠的资金可以列支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三)健全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民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民政栏目中增设慈善医疗救助资源的链接。依托各级慈善总会,通过财政投入和慈善捐赠等形式,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对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牵头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窗口,及时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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