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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政办字〔2020〕2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汶上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

2020-6-18 03:12| 发布者: 太空漫步| 查看: 10054| 评论: 0

摘要: 汶政办字〔2020〕20号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汶上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 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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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政办字〔2020〕2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汶上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

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汶上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

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

工作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免税力度

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1.政策解读。税费减免主要涉及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国家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省级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是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十条措施》,下步政策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政策享受范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小微企业:详见附件。

3.落实措施。(1)对最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第一时间通过门户网站、“鲁税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查询,编制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推送,对纳税人、缴费人实施全覆盖式宣传辅导。(2)大力推行非接触式远程互动办税,严格落实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持续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涉税涉费事项网上办、自助办、便捷办,实施“点位式”施策、“纾困式”帮扶,提高涉税事项办理质效,全面释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4.办理流程。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权限内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等系列减税降费事项,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平台,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业务时,系统根据条件进行判断,提醒提示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自动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5.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一股,电话:7285936,税政二股,电话:7237378;县财政局税政科,电话:7218033;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二、延长房租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政策享受范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同“一、加大免税力度”中的界定一致。

2.办理流程。(1)承租房屋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的:①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排查承租房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对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积极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事宜;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出租方及时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②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③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一是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申请退库,经审批后,于3至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库手续;承租方不要求退库的,可经承租双方协商一致,按减免租金期限及金额办理延期。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7280181。(2)承租房屋属于县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营性房产的:①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国有企业及时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②对尚未支付房租的承租方,国有企业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国有企业直接退还。对停产半停产1年以上、房租仅能满足缴纳本单位职工社保、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县财政统筹各类资金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7280181。(3)承租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一户一策”对上协调落实。

(二)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1.政策享受范围。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业主(房东);六类行业纳税人,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办理流程。依据省、市财政或税务部门出台的细则执行。

3.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7280181;县税务局税政一股,电话:7285936,税政二股,电话:7237378。

三、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

(一)202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摆摊经营区域、时段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落实措施。加快制定摆摊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内容的负面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街道、社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靠前履职、主动服务。

2.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都街道办事处。

(二)在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环境卫生责任,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临街违章建筑,维护好交通要道、消防通道、绿化地带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经营、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

1.落实措施。(1)坚持稳妥有序、适度开放、从严管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避免人员过度集聚,坚决守住底线。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盲道、消防通道、公园、绿地、学校、医院、重要公共服务单位等周边摆摊设点,对临街违章建筑、噪音扰民、越线或不在划定区域经营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大力引导经营者遵规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实现安全、有序、规模经营。(2)压实责任,凝聚工作合力,指导属地街道、社区督促夜市、早市、流动摊点经营者及临街商户按照“谁产生、谁清理”原则,搞好卫生保洁,环卫部门做好辅助配合,实现日产日清。

2.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7282269;中都市场监管所,电话:15020784089;汶上市场监管所,电话:13954752001。

(三)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摊主商家户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依法从事的摆摊经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1.落实措施。(1)坚持“疏堵结合、规划先行、便民便利”的思路和“相对集中经营、便于管理服务、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城市市容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规划设置一批集中摆摊经营区域,统一规范名称,建立引导机制,制定服务保障措施,实行定点、限时经营。(2)严把经营业态,尊重民俗风俗和传统文化。严控经营内容,坚决遏制油烟污染环境或产生有害垃圾的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行为。严管经营范围,不得搭建临街违章建筑、不得超出经营区域范围。(3)城市管理部门加大对市容市貌的管控力度,树立文明执法理念,推行柔性执法、弹性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性违法行为纠正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对依法从事的摆摊经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2.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7282269;中都市场监管所,电话:15020784089;汶上市场监管所,电话:1395475200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政策解读。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期限给予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政策享受范围。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1)就业困难人员。即:①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⑦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⑧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即: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办理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1)申请人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填写《济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即时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4.责任单位和联系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中心窗口,电话:7217226;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事务中心,电话:7212762。

五、实施以工代训补贴

(一)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1.政策解读。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从2020年6月起,按吸纳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政策享受范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至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就业困难人员:同“四、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中的界定一致。

3.办理流程。全程网办。(1)企业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在“服务大厅”栏目点击“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点击“单位登录”,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提交材料。(2)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3)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即时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初次申领时提报);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外贸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2019年度进出口业务证明。

4.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7212245;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事务中心,电话:7212762。

(二)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1.政策解读。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从2020年6月起,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大型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政策享受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且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同“五、实施以工代训(一)”中的界定一致。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以企业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进行界定,申报当月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以供电公司、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办理流程。同“五、实施以工代训补贴(一)”中申请补贴的办理流程一致。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初次申领时提报);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及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外贸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2019年度进出口业务证明。

4.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7212245;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事务中心,电话:7212762。

六、加强信贷资金支持

(一)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

1.政策解读。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予以办理。还本付息日期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2.政策享受范围。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本金和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

3.落实措施。成立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小组,督导银行机构对到期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提出的延期还本付息要求,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差的机构,采取约谈、现场督办等方式,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4.办理流程。企业向贷款所在行申请,根据银行机构要求,提供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资料和保持就业岗位稳定承诺书。

5.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货币信贷调统科,电话:7220254。

(二)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做到“应奖尽奖”;

1.政策解读。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办理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2.政策享受范围。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A或B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3.落实措施。人民银行将按月调度银行机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进度,做好贷款台账的审核,按月给予激励资金,做到“应奖尽奖”。

4.办理流程。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报送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台账,人民银行按月给予激励资金。

5.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货币信贷调统科,电话:7220254。

(三)落实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的激励措施,做到“应放尽放”。

1.政策解读。对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人民银行给予无息再贷款支持。

2.政策享受范围。央行内部评级为1—5级且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A或B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3.落实措施。人民银行按月调度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进度,做好贷款台账的审核,敞口供应无息再贷款,做到“应放尽放”。力争2020年全年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亿元以上。

4.办理流程。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报送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人民银行按季发放无息再贷款。

5.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货币信贷调统科,电话:7220254。

七、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

1.政策解读。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和现行《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金融机构发放动产抵押贷款以动产抵押登记为前提。

2.政策享受范围。各类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同“一、加大免税力度”中的界定一致。

3.落实措施。(1)大力宣传普及《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助力企业用足、用活登记政策,提升动产抵押登记社会影响力;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重点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帮扶有需求的经营者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2)召开融资需求对接会、银企座谈会等,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实施精准对接。积极向抵押权人推介企业信用情况,推介信用良好企业,化抵押企业诚信资质为融资资本。(3)充分发挥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作用,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办理抵押登记的,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一网通办、当日办结服务。

4.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办理人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互联网子系统(网址:http://dcdy.gsxt.gov.cn)进行身份注册后,自主录入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选择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所录入的信息已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相关文件,完成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关登录专网,对办理人提交的相关信息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登记信息,次日即在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同步进行公示。(2)现场办理:办理人持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登记。

5.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电话:7021633;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货币信贷调统科,电话:7220254。

八、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予以奖补。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免除开办企业的一次性政府收费。

1.政策解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免除物业管理费,自用水、电、暖等费用自理。属地财政根据入驻个数和入驻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补贴时间从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免除开办企业的一次性政府收费。鼓励各类双创基地、双创园区向应届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全流程创业服务。

2.政策享受范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即:华儒创业孵化基地。

3.办理流程。(1)创业孵化基地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3)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即时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提供材料:《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明细表》、入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毕业证书(人社部门自主查询)、工商营业执照(人社部门自主查询)。

4.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7239578;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

九、扩大“一业一证”改革

(一)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实现“一证准营”;

1.落实措施。6月底前,在餐饮、便利店、药店等20个行业全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的多个许可证件,合并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对跨层级、跨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跨层级、跨部门联动,实现“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

2.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二科,电话:7211506;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大数据事务中心、县公安局。

(二)将企业开办环节由5个压缩为2个、办结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实行印章刻制、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证章寄递“三免费”。

1.落实措施。持续推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应用,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全程网办,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个体工商户、内资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实现“秒批”。免费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一套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和证章寄递,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政策包”。

2.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一科,电话:7218068;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

十、发展线上销售

(一)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当地财政给予费用支持;

1.政策享受范围。汶上县内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中利用外贸出口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小微外贸企业法人,需在汶上县域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且进出口数据统计在汶上县内。

2.落实措施。(1)支持线上开拓国际市场。对小微外贸企业利用外贸出口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境外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服务费)最高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2)鼓励开展境内线上销售。对2020年前三季度网络销售额全市排名前30名的企业(以省商务厅监测平台数据为准),每家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3)鼓励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对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10家,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帮助县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网络零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全市排名前十的电商直播基地,每个直播基地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1)实现跨境贸易的小微外贸企业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已支付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的服务费凭据等),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初审形成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按规定予以兑现。(2)开展境内网络销售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从省商务厅监测平台数据直接获取并反馈至县商务局,县商务局通知相关企业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形成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兑现。(3)直播基地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现场验收后,联合形成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按规定予以兑现。

4.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商务局外贸外经科,电话:7280796,电子商务科,电话:7280796。

(二)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指导培训。

1.落实措施。加强电商业务培训,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分批次的电商实务操作培训,逐步提升小微电商企业等完善产品供应链、实施精准营销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网络零售额。2020年年内全县培训小微电商企业1200人次以上,培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2.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7280796。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县级明确投诉受理平台,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按照“接诉即办”原则进行答复和处理。对落实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县投诉受理平台:县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0537-7289568;0537-7212658


附件: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的具体内容



附件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的

具 体 内 容


一、免征相关主体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享受范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减征相关主体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三、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享受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享受范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享受范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享受范围。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

七、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享受范围。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八、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享受范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九、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享受范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十、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享受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十一、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享受范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执行。

十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1.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享受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十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享受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十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适用鲁财税〔2020〕16号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享受范围。六类行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十五、对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业主,对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享受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业主。

十六、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享受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十七、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享受范围。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

十八、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1.政策内容。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2.享受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十九、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政策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2.享受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十、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享受范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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